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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胜案3份胜诉判决,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违法,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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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12-17 | 阅读次数:

继承的宅基地及房屋,有宅基地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是否就能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拆?

【原告】王某某

【代理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陆迦楠律师、汪庆丰律师

【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某乡人民政府、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原告在该村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并具备合法宅基地证,该处宅基地为原告从其岳父处继承的合法财产,二被告以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为由,认定其宅基地上房屋为违法建筑,认定原告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拆除原告的房屋。2019年4月30日二被告联合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限其5月6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组织强制拆除。在这之前二被告陆续给原告下达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催告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二被告最终于2019年7月5日组织人员机械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当事人眼见自己的合法房屋被毁,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由于长期关注楹庭律师团队,信任楹庭律师团队的专业,来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诉强拆经验丰富的陆迦楠律师和汪庆丰律师代理其强拆维权一案。

楹庭律师介入后,详细了解案情、分析案情之后,制定维权方案,指导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指出乡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楹庭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胜诉一】

确认被告某乡政府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4月30日给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楹庭胜案3份胜诉判决,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违法,强拆违法

 

【胜诉二】
确认二被告2019年5月16日给原告王某某作出的《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楹庭胜案3份胜诉判决,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违法,强拆违法

 

【胜诉三】

确认二被告2019年7月5日联合对原告王某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楹庭胜案3份胜诉判决,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违法,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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