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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胜案,因修高速公路征收房屋,原告要求安置其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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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12-17 | 阅读次数:

【原告】李某某

【代理律所】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省某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李某某拥有一套合法的宅基地及住宅,因修建二广高速路某路段需要对其所在村多户住宅(包含李某住宅在内)进行征收,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后宅基地安置补偿迟迟未完成,个人申请耕地建房,先需要将农用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转换为建房用地,故其审批程序违法,不能达到给李某某安置宅基地的目的。

 

因迟迟未安置宅基地的情况下,李某某自行购买宅基地并建房,原告认为其已经依法履行了征收程序,并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已经支付了补偿款,补偿款里包含宅基地新建安置费,双方就拆迁方是否已经履行安置被征收人宅基地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某等认为拆迁方未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安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聘请楹庭律师事务所为其依法维权。

 

接受案件委托后,基于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楹庭律师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梳理并进行实地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证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证明其对宅基地的安置方式是异地安置,同时通过村委会证明没有安置宅基地,向市政府的多份邮件底单证明多次请求宅基地安置。

【法院判决】

判决市人民政府2个月之内对李某某的新建房屋宅基地相关事项予以落实。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法院受理后经过庭审后支持了律师的观点,《房屋拆迁协议》履行出现问题,只要被告(征收方)存在未依法依规安置宅基地的情形,被告(征收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最后提示被征收人,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署和落实如果有疑问或纠纷一定要及时向拆迁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更多征拆问题,请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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