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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对中标人资格有异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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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2-11-11 | 阅读次数:

裁决观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基本案情

南京T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2016年10月,招标人发布某工程第三标段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乙级以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南京T公司、H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南京T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交了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等文件。

2016年11月10日,招标人在黑龙江省水利网对水库工程中标情况予以公示,中标人为南京T公司,公示中告知如有异议可向哈尔滨市水务部门投诉。次日,H公司向水务局投诉,请求撤销南京T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随后,水务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复审,复审决议维持原评审结果。

2016年12月,水务局作出处理决定,维持原评标结果。H公司不服,市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主管部门认定南京T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撤销了水务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南京T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市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南京T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水务局未依法对H公司投诉前是否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进行审查,作出维持原评审结果的投诉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市主管部门撤销水务局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南京T公司的诉讼请求。南京T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是前置程序,故水务局对H公司的投诉未进行审查即予受理不当,市主管部门责令水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无法律依据,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市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中撤销水务局作出的处理决定部分,撤销责令水务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部分。

典型意义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恪守程序正当的法治原则。本案中,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H公司就南京T公司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H公司直接向水务局投诉,不符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要求。此案判决明确了行政权力在行政审查中的范围和边界,督促行政机关增强行政程序意识,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作用,努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楹庭律师总结】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招投标等类似问题,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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