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根据《建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土地收储计划,湖北建始拟征地,建设建始青花田园综合体项目,每亩补偿11800元
第一部分:征地位置范围
1、征地位置范围:高坪镇青里坝村、柏杨坪村、赶场坝村、花鹿台村集体土地。详细界线以征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2、征地项目:用于建始青花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
3、征地法律依据:楹庭得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8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人社发[2015]101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始青花田园综合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建政函[2018]1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4、征地用途:土地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部分:征地安置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耕地
(1)土地补偿费:1180元(年产值)×10(补偿倍数)=118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180元(年产值)×15(补偿倍数)=177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180元/亩。
(4)其中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合计金额:8260+17700+1180=27140元/亩)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的30%(金额:3540元/亩)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2、林地
(1)、按耕地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的0.7倍进行修正。
土地补偿费:1180元×10×0.7=826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180元×15×0.7=12390元/亩。
(3)其中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5782+12390=18172元/亩)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楹庭拆迁团了解到,土地补偿费的30%(金额:2478元/亩)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3、其他土地
(1)农路、沟渠按耕地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进行补偿;
(2)未利用地按耕地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的0.5倍进行修正予以补偿。
(二)征地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依据补偿标准,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用于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失地农民,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人社发[2015]101号)要求参保。
(三)资金发放方式
各类补偿费以存折的方式发放。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补偿资金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楹庭提示您:
1、自告知之日起,任何单位和农户不得在本告知书征地范围内抢栽经济林木、抢种农作物、抢建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类型、抢迁户口。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类型的按原土地类型补偿,抢迁户口的一律不予参加社会保险,各类补偿以实物调查确认的数量据实补偿。
2、被征地农户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被征地农户应在5日内以村为单位将意见上报长梁乡人民政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
3、被征地单位及农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支持我县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