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征收土地,有6个原则性要求,一个也不能违反!
一、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是用于商业开发用途的情况,就不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理由。
二、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
也就是说征地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三、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四、必须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楹庭拆迁团是这样认为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楹庭认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六、如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应受到法律惩处。
征地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肆意侵犯或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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