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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拆了“非拆迁房屋”,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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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5-21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委托拆房公司等以民事行为的方式组织强制拆除,但政府责任并不因此转化为民事责任。对拆迁过程中的误拆情形,相关责任由谁来承担?

一、本案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拆迁方

某拆房有限公司在拆除涉案房屋周边旧房时,将涉案房屋一并拆除。对拆迁过程中造成的误拆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二、本案争议焦点

楹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房屋拆除公司(民事主体)承认自己独自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是否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上诉人(征收办和街道),视为两者的职务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误拆了“非拆迁房屋”,该由谁负责?

 

三、责任由谁承担?

1、上诉人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委托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是即便存在误拆行为,也应由行政机关负责。楹庭认为征收过程中委托第三方从事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其受托人的行为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涉案房屋尚未完成征收补偿,将其拆除是违法的。

2、而委托方对于施工方的行为,应在委托的范围之内对外先行承担责任,至于双方管理监督及沟通失误造成的所谓误拆,本身就在双方签订的旧房拆除范围之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但不能因此对抗受害人及社会公众。因此宜认为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征收办对被拆迁房屋由拆迁受托人实施的拆除有一个担保义务,即担保所安排拆除的房屋均已完成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本案即便事实上确系拆房公司误拆,也应由征收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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