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3年4月,李先生承包某村土地经营养殖场,后李先生使用伪造的公章并冒充村委负责人签字将该宗土地通过国土局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国土局工作人员宋某在对土地核查,未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致使李先生伪造公章及冒充签字在地籍调查表和听证送达签字,且在拍卖低于最低价出让,致使国有资产四十四万元流失。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律师点评
律师答疑解惑:
1、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律师支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尤其在办理涉及拆迁、征收补偿等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更应遵守法律,具有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切记勿以身试法,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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