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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产权人与居住权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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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3-07-13 | 阅读次数:

一般来说,房屋的产权人是房屋的居住权人。当房屋的产权人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时,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居住权人有权独立使用房屋。那么产权人能赶走永久居住权人吗?下面随着楹庭律所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专业从事行政诉讼及征征地拆迁相关的刑事诉讼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房产纠纷民事诉讼经验。执业以来,代理、咨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侵权及房屋买卖、房产抵押等房产纠纷类案件遍布 28个省、直辖市上千起,涉及资产达数亿元人民币,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产权人能赶走永久居住权人吗?业主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有权使用房屋如协商不成,可报警解决或诉讼解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享有占有和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中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根据租赁原则,即使业主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影响

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居住权人仍可继续居住使用房屋,业主和第三人不得随意赶走居住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楹庭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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