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二手房交易也相当普遍有的人和原房主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已经交了房款,但过户手续还没办完然而就在这个时候,出现了征用和拆迁这种情况不是特别神奇,而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拆迁能得到补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买受人虽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并未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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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产权设立、变更、消灭的,自人民政府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生效”,买受人因所购房屋的产权因拆迁已消灭,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
因此,出卖人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买受人无权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同样无效 从某种意义上说,出卖人的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合同权利,是出卖给买受人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句话是什么意思?简而言之,出卖人通过拆迁获得的利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中需要支付给买受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拆迁补偿款用于抵消房屋买卖合同中不能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拆迁协议中指出的许可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应由买受人享有,出卖人无权因其已出售被征收的标的物并收取了购房款而重复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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