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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案例:关于销售过期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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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2-11-11 | 阅读次数:

涉及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解析,本文所讲述的案例是关于是否销售过期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案情:2017年8月,某区监管局接到邹某的举报称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东海带鱼段,生产日期是2016年的11月5日,保质期是九个月。邹某称是8月7日购买的,所以,他举报该超市销售过期产品。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对涉案产品的供应商进行了检查。根据供应商的进货记录,举报人所反映的该批次的带鱼产品根本就没有进货。所以,监管局就认为该超市根本就没有进这批带鱼段相关的货物,也不可能去销售,决定不予进行行政处罚。
 
邹某不服,向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区主管部门维持了区市场监管局的回复。另查明,邹某多次就商品过期问题与该超市和解,取得赔偿款。超市同时提供了视频录像,邹某多次就商品过期问题跟超市达成和解,而且,超市有录像能够证明邹某曾有过夹带过期商品进入超市,然后冒充超市销售的商品,然后跟超市要求索赔,取得赔偿款。
 
综合以上事实,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进行行政复议的区主管部门都认定对邹某的回复,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涉及到职业打假的问题,也确实存在一些通过打假的方式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通过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查处销售过期产品,以此要挟经营者对其进行赔偿。当然这种职业打假行为,无疑对广大的消费者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这使得相关的经营者不敢去销售过期的这种商品,在这个方面是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为可能很多的人购买了商品,就是有些人会去关注销售产品的期限问题,可能有些人没有太关注这些问题,但是使用过期商品,可能真的是对咱们的身体会造成某种伤害,所以,职业打假的这种行为存在是有它现实的意义的。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浑水摸鱼,就是以打假的名义进行这种敲诈勒索,为了其非法的目的,截取非法的利益。
 
本案法院根据上述的相关证据,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购买的相关产品确系该超市销售的商品,且超市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未购进该批次的相关产品,所以,对于邹某的举报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然后驳回邹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过期了,那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如何去维权呢?我们能做的是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比如购买商品的小票,某些平台也都有自己的APP,销售相关的产品也有罗列,所以我们发现存在这种问题时,要及时的保存下相关的证据。
 
另外,我们要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保存好,这些都是我们在进行相关的维权以及举报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确实有这种侵害发生,我们要坚决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遭遇到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这种情形的话,我们手里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能够切实地维护好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职业打假对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消费者领域的立法以及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部分恶意打假人缺乏诚信,制造打假案件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这种恶意打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这种行为,无疑是扰乱社会秩序,同时也浪费了行政资源。在该案中相关的行政机关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法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权,对于改善超市零售业的经营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是从另一个角度去保护营商环境,去保护经营者。因为有时候在打假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角色进行互换,经营者反倒成了弱势群体。所以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基本的事实进行判断。如果经营者确实有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处罚。如果没有的话,也应该对其权益予以保护。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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