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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比别人少10万,我不同意,征收方不拆了,我成钉子户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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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8-13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我家的拆迁补偿款比别人少10多万,我不同意这个价格,征收方不拆了,我该怎么办呢?

一、给我的拆迁补偿明显比别人低,我可以拒绝吗?

1、问题

有个拆迁户朋友给楹庭留言,他说:我老家也要拆迁了,跟人家比,价格比别人少10多万,我不同意,说我在路边(高速公路扩容),不拆我房子了,无形之间我成了钉子户,还说我狮子大开口,我该怎么办?

2、回答

每个征地项目都有拨款,总补偿数额是明确的。有详细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是说想给多少补偿都行的,也不能随便就少给10万块钱。对补偿不满意,可以提出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否涉及“在高速公路扩容”,并没有证据证明。如果以后要拆除房屋,一定要先给合理补偿,后拆除房屋。

拆迁补偿比别人少10万,我不同意,征收方不拆了,我成钉子户咋办

 

二、拆迁补偿明显比别人低,拆迁户可以怎么办?

1、拆迁户对补偿不满意,千万别签协议。

很多拆迁户表示,遇到征地拆迁时,自己根本没有主动权。拆迁方想给多少补偿,都是他们说了算的。如果拆迁户有异议,拆迁方的工作人员可能会采用各种方法劝签。有时会拿出补偿方案给拆迁户看,说别人家都是这么签协议的,补偿标准是统一的,不可能更改。有些拆迁户经不住软磨硬泡,就签了协议。事后发现补偿标准太低了,想反悔也没办法了。

2、补偿政策不是统一确定的,不能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其实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补偿政策,规定拆迁补偿具体是多少。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有一定弹性的,会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制定标准。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拆迁征地补偿给的太少不可以,因为要使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补偿款。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楹庭拆迁团了解到,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拆迁补偿比别人少10万,我不同意,征收方不拆了,我成钉子户咋办

 

4、补偿标准不是征收方拆迁方独立制定了,就可以直接实施的。

补偿方案是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论证和审批,以及在实施之前公布拟定的征收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有必要时进行听证,最后确定了安置补偿方案,才能进行实施的。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则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安置补偿协议不具有强制性,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双方可以协商补偿条件。

在协商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应该是以公平、平等为基础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拆迁方与拆迁户之间,并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拿给你协议,你就必须签字。一旦签字,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说明你认可了这种补偿标准,根本没有退路可走!因此,拆迁户一定要有底气,不能被牵着鼻子走。不要轻易相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一切承诺必须要体现在补偿协议上。并且拆迁户要索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件。如果你手里没有协议,将来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也是比较被动的,因为你缺少了一个有力的证据。

6、争取获得评估的主动权

楹庭的董国女认为被拆迁人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具有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也就是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这里指的评估机构不仅指本省,也不仅只是政府提供的名录内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有重新测量鉴定和评估权。(1)对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可以申请评估。(2)对面积有争议时,有权申请测量。(3)产权调换时,需要结算差价的,拆迁人有权申请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拆迁人有权对补偿用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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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1、通过大家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很多即将搬迁的移民会担心补偿太低,不能保障以后的正常生活。然而,我国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有个基本政策,就是不能因征地拆迁而降低其原有生活水平。关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1)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所以说,如果您对安置补偿条件不满意,要积极找征收方协商。拖延时间,只会错过诉讼时效。在无法与征收拆迁方协商谈妥的情况下,请尽快联系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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