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你的征收拆迁补偿款给的太少?有可能被这些人侵占了!能判刑吗?如果拆迁方工作人员携征拆款潜逃,可能涉嫌哪些犯罪?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部分、案例
有这样一个案例,听说要征地拆迁了,某市区里的工作人员王某,伙同亲戚抢建养殖场,骗取500万元巨额征地补偿款之后潜逃。这种情况可涉嫌什么罪名呢?如果经过查明,王某没有参与抢建养殖场,可能涉嫌什么罪名?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王某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涉及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其他责任人员除了涉以上罪名,也可能涉嫌渎职罪。
第二部分、嫌疑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第1种情况:诈骗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该拆迁方工作人员”王某是有预谋的,故意与其他人勾结,团伙作案的,可根据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认定主犯、从犯、胁从犯,以此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本案中,涉案被征收拆除的养殖场,如果确实存在抢修情形,所获的补偿款也属于违法所得。如果经过调查不属于抢修抢建,该补偿款属于合法的,符合当时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该征拆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等,那么王某可能不犯有诈骗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其他9种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嫌疑人骗取500万元补偿款,已经达到刑法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4、楹庭认为如果王某被认定为犯有诈骗罪,可能会受到严重法律制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种情况: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2、在本案中,王某如果是正式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侵吞了合法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可能会涉嫌犯有贪污罪。
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种情况:受贿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如果王某没有组织策划抢建养殖场,没有预谋骗取补偿款,可涉什么罪名呢?楹庭这样理解的,如果仅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帮助被拆迁的养殖户骗取补偿款,那么,王某可能涉嫌受贿罪。
3、刑法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4种情况:渎职罪
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2、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最终造成的结果是,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如果本案中的王某确实不是故意犯罪,只是因为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而使抢建养殖场的责任人获得非法的补偿款,王某可能涉嫌玩忽职守。如果王某故意伙同亲戚,非法谋取国家的财产,可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部分、我国对于以“抢建”获得征拆补偿的处理方法
“对以抢建违法建筑为手段,阻碍破坏新区城市建设,非法骗取国家经济补偿的当事人,将移交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税务、公安、检察等行政司法部门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楹庭提示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举报途径不能解决问题,你还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征收方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职责的,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且通报批评。
(2)如果因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使被征收人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受到相关行政处分。
(4)征收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追求其刑事责任。
(6)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征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7)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