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被侵害合法权益,就能打官司解决问题吗?
1、无效率的权利保护:原告可以用其他符合事实需要(较简便、较完整、较迅速或较便宜的)途径,达到请求保护的目的,或者原告请求的目的已实现者,属于无效率的权益保护。
2、无用的权利保护:即使原告起诉,亦不能改善其法律地位,因为根本不存在一项不利益,或者存在一项不可能再以法律救济方法排除的不利益。如果原告即使胜诉,于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其法律地位亦无改善,或胜诉之结果毫无实益时,诉讼的一般权利保护必要亦被排除的。
3、权利滥用之禁止:楹庭拆迁团认为,原告起诉显然属于权利滥用,尤其在原告根本不可能享有任何利益的情形或者其诉讼的目的,完全在于损害相对人,或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即构成权利滥用或“恶意强辩之禁止”;此一类型的主要作用在于禁止诉权滥用,也就是禁止原告起诉,不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4、不适时的权利保护:原告过早向法院请求保护,原则上其将因欠缺权利保护必要而不合法。
5、诉讼程序上权利失效:过于迟延地申请复议或诉讼,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当事人及时保护自身权利也无益处。
6、权利保护之抛弃:单方向法院表示、单方向诉讼他造当事人表示以及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以实体法上之法律行为达成合意(如信访和解协议)的方式放弃了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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