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在土地征收中出现了一些滥用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不能以商业开发为目的征收土地!必须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
一、以公益项目为名义立项,实际用于商业开发现象屡见不鲜。
1、在律师实务当中,很多人会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拆迁方(征收方)会说所有项目都是公益项目,而不是商业项目,但在具体建设时,却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大量商业建筑和设施?事实上,有些项目确实以公益基金立项的,但是其中也包含一部分商业配套建筑和设施。3、那么这种项目到底属于公益性质?还是商业性质呢?这点很难界定!还有一种情况,立项时说要建学校、医院,这看似是公益性质的,但公立性质的学校和医院属于为公共利益服务,而私立的贵族学校和私立美容整形医院有明显的商业性质。也就是说,在具体建设和使用时,与立项时的目的有一些偏差。楹庭拆迁团了解到,在这类情况下,拆迁方(征收方)就打了个擦边球。可能被拆迁人永远也意识不到这个问题,或者当知悉真相之时,也为时已晚。以建设公益项目为名义立项,实际上却用于商业开发,本质上是以谎言和伪装来隐瞒其真实意图。
二、拆迁方以建设公益项目的名义,对朱某的厂房实施了拆除
1、基本案情如下,楹庭办理过这样的案例,拆迁方以建设公益项目的名义,对朱某的厂房实施了拆除,实际上涉案土地被用于商业开发。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朱某败诉,理由是该建设项目已经施工,且该项目是基于国家公共利益而立项的,撤销拆迁公告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朱某就该拆迁公告行政撤销一案提起上诉。
2、上诉人诉称:(一)建设项目已经施工并不能成为不撤销被诉拆迁公告的理由,一审裁判观点司法导向极其错误,势必助长违法拆迁、违法用地之风。(二)涉案建设项目并非公益项目,实质是商业开发,撤销该公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三)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拆迁公告并实施征收行为严重侵害朱某的合法权益。
3、被上诉人辩称:一审的原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称涉案项目非公益项目无事实依据,项目的实施符合市整体规划及公共利益的要求,项目实施中做到了群众利益的最大化。被上诉人市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书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该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4、最终判决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案中,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作出被诉拆迁公告之前,取得了相应的审批文件,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鉴于该区域内部分房屋已被拆除,撤销该被诉公告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当确认该被诉行为违法。因被诉行为被确认违法,该市政府维持该被诉行为的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的市政府拆除厂房的行为被确认违法,被拆迁人朱某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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