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拆迁方怎样在选择评估方法时浑水摸鱼,压低补偿款数额?
一、拆迁方怎样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做文章?
1、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城市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来实施征收拆迁,并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不动产和其他涉案财产进行评估。
2、评估不动产时,应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楹庭认为在企业厂房、商铺、宾馆、餐馆等商家面临征地拆迁时,不仅要考虑到对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评估,也要考虑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问题。
3、房地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其中的成本法评估方法,可以说补偿是最低的。楹庭拆迁团了解到,有些拆迁方为了压低补偿款数额,当然希望使用成本法。虽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被征收拆迁的房屋有收益的,要用收益法来评估。然而很多被拆迁人此时被拆迁的事搞的焦头烂额,经营的项目也被迫停产停业,所以忽略了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在这个时候,拆迁方采取了浑水摸鱼的战略,选用了成本法来进行评估。因为在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成本法,且给予了评估机构相应的选择自由,所以用成本法来评估并不违法。
二、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3、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4、楹庭认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楹庭提示您:
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被拆迁人可以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评估,双方各自带着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就评估的细节、评估结果和补偿数额进行协商。
每个案例都有一段故事,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发私信,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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