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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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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7-09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第一点、提起“履责之诉”的5个条件

1、他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2、他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同。总之,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

3、他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楹庭拆迁团了解到,这种管辖权既包括该行政机关是否主管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专业事务中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的具体分工。向一个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随意提出一个申请,即使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也不会使申请人当然地获取了诉权。

4、他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实施没有外部效力的内部调整或者不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5、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的主观权利。在原告不具备主观权利的情况下,即使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个体也未必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第二点、提起“履责之诉”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由此,我们可将此类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而提起的诉讼称之为“履责之诉”。履责之诉不仅能确认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2、所谓“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就是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的必须是法律、规章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而“请求应为行政处分”则强调,所请求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责行为,只能是其对外部作出的具有调整性的行为。

3、行政不作为不仅包含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责的行为。对于实践中最常见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4、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主动行使权力而产生的职责;二是依相对人的申请而产生的职责。针对二者职责来源的不同,在提诉时应注意区分所应举证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楹庭认为对于依职权产生的情形,提起履责之诉时,应证明行政机关已知晓待履责事项且未实施相应行为。对于依申请产生的情形,提诉时须证明权利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因为提出申请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必要条件。

5、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47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诉讼期间,应当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情形:(1)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而行政机关未在该期限内履行职责,权利人应在其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履责的期限,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 ;(3)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就此可以立即起诉。

6、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可视为其已放弃自身的行政权力,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其权限已转移给司法机关,法院确定其应履行义务的内容,也属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正当行为。所以,经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时,可在判决中明确行政机关的具体履责内容。但是,如果法院在案件事实尚不明确或行政主体还有裁量权时,法院只能以阐明自己法律意见的方式,以此指导行政机关履责。

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楹庭提示您:

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强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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