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举报途径不能解决问题,你还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征收方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职责的,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且通报批评。
(2)如果因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使被征收人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受到相关行政处分。
(4)征收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追求其刑事责任。
(5)用暴力、威胁、断水、断热、断气、断电和阻塞道路通行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楹庭提醒大家,如果基于以上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征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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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原创作者:楹庭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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