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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被偷拆,拆迁户起诉谁?法官判决给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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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6-24 | 阅读次数:

谓为这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今后再有类似案例发生,一些法院可以此判决为依据。

一、房屋被偷拆,到底该起诉谁?

(1)原告被告

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健,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汪庆丰、陆迦楠(北京楹庭律所律师)

(2)一审裁定驳回刘某的诉求,不能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在刘某没有与拆迁方谈好补偿条件时,刘某的房屋被偷拆了,后来得知拆除实施方是龙王办事处,但是龙王办事处并不能作为适格被告,该起诉谁呢?最初刘某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龙王办事处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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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审法院认为,航空港管委会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审法院认为,应该以航空港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刘某的房屋被拆除是因为实施园博园项目建设所涉土地征收,由龙王办事处实施拆除,龙王办事处是航空港管委会的派出机构,航空港管委会拥有省辖市级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承担区域内社会管理职能,是具有行使政府部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其辖区内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

(4)龙王办事处的拆除行为由航空港管委会承担,航空港管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龙王办事处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故其拆除刘某房屋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航空港管委会承担,航空港管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5)法院判决结果

A、一审认为:关于航空港区管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拆除涉案房屋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航空港区管委会承担,航空港区管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有享受补偿安置的权利。航空港区管委会所辩称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对象为村集体有失全面,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航空港区管委会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了其房屋,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航空港区管委会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航空港区管委会负担。

B、航空港区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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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拆迁方的违法点

1、没签协议就拆除涉案房屋

拆迁方和被拆迁人没有就补偿事宜谈妥,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其合法房屋被拆迁方强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偷拆、强拆

拆迁方偷偷拆除、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楹庭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强拆的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强拆按其性质分为合法的强拆和违法的强拆。国家自废除行政强拆后,目前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即经法院法定程序裁决的强拆,其标志是由法院下发强拆通知,决定强拆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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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裁判的司法意义--根据“事实和法律”推定被告

1、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

2、从实施情况看,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而办事处、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

3、如果不这样认定,会助长非法强制行为,也造成公民索赔的困难,也会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让至少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要求,同时也是人权及社会权发展的趋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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