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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手续的企业被强行关闭,不给任何补偿,企业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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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6-24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有合法手续的企业被强行关闭,拖欠7年,不给任何补偿,凭什么这样做?企业要怎么办?

第一部分:强行关闭企业,不给任何补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2、几十家手续齐全的煤矿被关闭

在2010年初,山西省某地的几十家煤矿被无偿取缔、关闭。这些煤矿手续齐全,并且合法经营了多年。然而该政府的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关闭之后有无补偿。直到现在,该政府既没给予任何补偿,也不作出任何解释。而是让企业主去找国土局和安监局作出解释。

3、拖了七年没给任何补偿

杜某经营的煤矿,也在被关停之列。楹庭了解到,他从2003年初,就开始筹集资金开办煤矿。2004年,杜某拿到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同年,煤矿开始生产,此后煤矿年产量为1.5万吨。在这几年,杜某依据政府部门当时的要求,办理了各种开采手续,并向相关部门依法缴纳了费用。杜某表示,还有许多企业主的采矿许可证都未到期,就被强行关闭,也不给予任何补偿。

有合法手续的企业被强行关闭,不给任何补偿,企业要怎么办?

 

第二部分:争议焦点-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煤矿就被关闭,应给予相应补偿吗?

1、国土局和安监局是这样表态的

(1)国土局负责人表示,自己刚上任不久,对具体情况不了解。但是根据现有资料显示,国土局只是执行了市政府的命令,至于给不给补偿,国土局说了不算。

(2)安监局负责人表示,市政府是依据省里的关闭文件,由国土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局、电力等部门,联合把这批煤矿关闭的,当时都没有补偿。现在被关停的煤矿都有补偿了。还可以走产能置换,产能指标拍卖,矿主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积极主动关停的企业,还能得到奖励。但是2010年关闭的这批煤矿,至于能不能得到补偿,还是要由市里决定。

2、杜某等煤矿主是这样认为的

(1)2010年自己的煤矿被关闭时,采矿许可证还没有到期,并且还向政府部门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属于合法经营。并且省政府的文件中也没有明确是无偿关闭,所以说,市政府应该给予相应补偿。

(2)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依据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煤矿就被关闭,应给予相应补偿。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知,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在采矿许可尚处于有效期内,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撤回采矿许可证的。楹庭认为,本案中关于当地政府要求关闭煤矿的行为,实际上是对采矿许可的撤回。应对关闭企业予以补偿。

有合法手续的企业被强行关闭,不给任何补偿,企业要怎么办?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因此,企业采矿权是一种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

3、撤回采矿许可应给企业合理补偿。依据还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其实就是行政相对人对于政府机关的一种信赖利益保护的体现,即是在行政相对人已经合法取得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的时候,只有法令更改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行政机关才能依法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因政府机关的撤回行政许可而造成的损失,应给予企业相应补偿。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本案中,杜某的煤矿是2004年正式开办生产的,2010年被关停的,该煤矿的总经营时间只有6年。然而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截止到2010年,其采矿许可证还没有到期。所以说,该市政府应当给予杜某相应补偿。

有合法手续的企业被强行关闭,不给任何补偿,企业要怎么办?

 

楹庭提示您:

不要因为对拆迁方的蒙骗、吓唬而害怕,拆迁补偿标准并不是政府强制性规定。如果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标准不满意,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如果您没有与该政府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政府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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