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哪些人有权利分割拆迁补偿款?有3类人可以!
一、除了土地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合伙人也有权利分割拆迁补偿。
1、承租人
想提起分割之诉,首先满足一个主体资格的要求。判定该主体资格的前提是,你是否与本次拆迁最后获得的补偿款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讲,你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你很清楚这种企业拆迁的分割之诉,是一种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实践之中,提到企业分割之诉的主体,最多的就是承租人。楹庭举个例子,你租赁了这个企业的土地和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有相关的合法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纳税登记等等。如果这个地方进行征收拆迁,那么征收拆迁这件事就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就有权利提起该拆迁行为的分割之诉。
2、合伙人
第一种情况:有A和B共同建造的房屋,如果其中一方A拿到了全部拆迁补偿款,那么B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起分割之诉。
第二种情况:经营上的合伙人,如果股权方面有相关登记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利益分割;排除股权登记的这部分,就可以提起分割之诉。
二、停产停业损失怎样补偿?
1、企业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是指由于房屋的征收拆迁而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终止,由此产生的损失。其中包含企业因停产所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应当获取的正常收益。包括员工的薪酬、各种合同违约金、银行贷款利益、企业经营时的正常收益等。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拆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且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2、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北京基本上是四六分或三七分,偶尔也有五五分的。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实际经营者获得70%,出租方获得30%;或者实际经营者获得60%,出租方获得40%。因为实际经营者取得了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合法的经营行为,出租方即使没有取得出租许可,但是也是一种盈利行为,这种情况下,也应该将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分割给出租人。
3、谁在实际经营,现状如何,都是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依据。
如果这里有几个营业执照,好几个人在纳税,就要看谁是实际的经营主体。楹庭认为尽管房东也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实际经营,房东也不是实际经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给予实际经营者。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可以这样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