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对征收工作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评估成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一个重要手段。那么,拿到评估报告后,被征收拆迁人是否只能接受评估价格呢?
第一、看评估机构的两个重要信息
1、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可以直接拒绝接受评估报告。
一看有没有房地产评估资质,二级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内才能作为征收评估机构;二看是不是与政府协商或者按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楹庭认为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直接拒绝接受评估报告结果。
2、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提出异议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有发表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一般在评估报告末尾会单列特别说明事项,其中评估机构会指定的异议期限。如果准备提评估异议或申请复核,尽量在指定期限内提出。
第二、怎样提起评估异议?
1、建议采用书面的形式提。
用书面形式提出评估意义,比口头提出效力更大,也更为正式。楹庭建议提书面形式异议,利于建立初步沟通平台,为后续三方调整评估报告提供基础。房屋用途谓之大,则测绘面积微小误差谓之小。因为评估异议函是建立沟通的第一步,如果不抓住关键的原则性的问题,而在细枝末节的事情上重点陈述,就不能在政府和评估机构拿到异议函的第一时间引起重视和警觉,那么异议也只流于形式。
2、评估异议的提出,要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而不是凭感觉估价。
提出的评估异议应当有法律依据和评估规范依据。当被征收人拿到评估报告后,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请尽快通过正规的途径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