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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收藏备用!哪些情况按面积补偿?什么时候按“人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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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5-20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拆迁户收藏备用!哪些情况按面积补偿?什么时候按“人头”补偿?

第一部分、农村宅基、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农地上的看管用房、设备建筑)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楹庭拆迁团了解到,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拆迁户收藏备用!哪些情况按面积补偿?什么时候按“人头”补偿?

 

1、必须是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

2、要在房屋面积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的情况

3、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4、如果已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执行,按照面积补偿。

5、对于家里人口少,相对而言,土地房屋面积大的拆迁户,可以提出意见,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拆迁户收藏备用!哪些情况按面积补偿?什么时候按“人头”补偿?

 

第二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只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人头分配”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与“人头分配”、“户籍”无关,相关补偿应给与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实际投入人。

2、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3、楹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4、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通常来讲,只有有户籍的才能分到补偿,但是外出求学、参军的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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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各地的征地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标准不同,征地项目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没有与该政府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政府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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