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哪些情况法院可以立案?不立案怎么办?
第一部分:法条原文
1、《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楹庭拆迁团了解到,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二部分:法律解析
1、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解读:【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表述不恰当,应为“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所谓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主要是指以下四项:①所诉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注:诉前须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②起诉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③起诉未逾起诉期限;④诉讼请求合乎规范的要求。
【行诉诉请写作二要点】诉请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往往决定着受理与否及成败。楹庭认为规范写作行诉诉请有二个要点:一、先确定所诉案件的类型,二、再按案件类型的判决结果确定诉请。确定案件类型以及诉请的依据是:法发[2004]25号文即《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和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此乃行诉秘籍,建议实务工作者熟读。
2、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解读:“一律接收起诉状”的规定很[赞]。建议行政起诉人及其代理人:①当面起诉的,索取“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②书信寄交的,写清材料清单保留好回执。(注:立案法官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是新法第51-2款规定的应有之义)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解读: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或有其他立案瑕疵的,建议立案法官及时给予立案,“恶人”让行政法官去做吧。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楹庭提示您: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在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时,当事人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查询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不要因延误诉讼时效,而错过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