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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被处罚,怎么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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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4-22 | 阅读次数:

文章导读: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一十八条中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相关责任人将被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采取法律救济呢?

第一部分:法条原文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行业被处罚,怎么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部分:法律释义

问:若现场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是按照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进行超标检测吗?

答:1、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应该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楹庭认为,也就是可以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餐饮行业被处罚,怎么依法维护权益?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2) 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3)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4)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第三部分:餐饮业被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如果您经营的餐馆、酒店等餐饮行业,因为排放油烟超标,或者排放污水超标,被相关部门处罚。您如果认为相关部门的处理不合适,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如果遇到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餐饮行业被处罚,怎么依法维护权益?

 

 

楹庭提示您,请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错过维权良机。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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