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要强制拆迁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这个程序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司法强拆”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法无明文不为”。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授权行政机关拆除建筑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法院的拆楼权首先是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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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可见,法院的强拆权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只有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法院才能行使强拆权在此期间,如果拆迁户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强拆是可以避免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法院外,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拆迁所以,除了法院,任何强拆都是违法的但是,我们要注意,法律保护的是弱者,却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我们不能因为法院会为我们审查强制拆迁申请的合法性,就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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