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先生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损害附属物等设施及其他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委托本所张凤宾律师、张悦实习律师于2019年5月6日上午9:30参加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庭审。
案情简介:
原告邓先生与北京市通州区胡各庄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为:原告承包胡各庄农工商土地5.2亩,该土地上的日光温室2栋以有偿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依法在此处成立北京市XX特种养殖厂,并办理了相关证件后开始经营。2016年12月21日,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B、C、D片区)非住宅搬迁告知书》,告知要对原告所在地块实施搬迁,因补偿数额存在争议,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13日,被告组织大量人员,在未依法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强制拆除了原告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致使原告损失严重。原告邓先生认为被告在无法定职权,在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邓先生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关系并积极维权。在通过律师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依法对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现该案将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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