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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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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4-22 | 阅读次数:

宋某某、宋某某、谭某某、尹某某与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村民委员会及一审被告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申字第9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跃进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跃进村一组。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跃进村一组。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某某,女,汉族,10岁,住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跃进村。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系尹某某之母),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跃进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
法定代表人:董洪文,该村委会主任。
一审被告:宋红芬,女,汉族,21岁,住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跃进村。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宋某某、谭某某、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村民委员会及一审被告宋红芬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民终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某某、宋某某、谭某某、尹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文国
审 判 员  赵秀全
代理审判员  王 斓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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