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一个中午,冯某与丈夫刚吃完午饭,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来到她们家里,通知下周一就要对其房屋实施拆除。冯某表示反对,因为还没谈妥补偿条件,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方的工作人员来冯某家好几次了,认为她们迟迟不签协议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度。表示如果再不签协议,就可能实施强拆了。到了下周一,冯某一家人并没有腾退房屋,一伙拆除房屋的施工工人来了,把林家的房屋夷为平地。林家人用手机拍摄了拆迁现场的图片和视频,从此走上了上访的道路,同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时间一晃过了一年,也没有要到拆迁补偿。冯某和家人决定直接到法院起诉,可是法官表示这个案子不能受理了。林家人记得2年才过诉讼时效,距离强拆才1年多。这是为什么呢?
(第二部分)我们看看法律对此类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1)强拆案件的起诉期限缩短为6至12个月,别错过维权时效。
按照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其一是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其二是起诉期限为1年。楹庭拆迁团认为,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政府有时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在强拆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愿意立刻起诉政府,而是选择信访、举报、找领导等方式尝试解决,时间拖延很久,问题也不易得到解决,等到真的下定决心起诉时却错过了起诉期限,丧失了维权机会。然而在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同样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为2年,所以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读者反而更需要格外注意,不要忽视了法律规定的变更导致超过起诉期限。
(3)这两种情况无法立案
a、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有的当事人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就据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政府履行监督下级政府的职责,希望借此督促征收方推进工作。但是在新行诉解释中将这种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明确列为不可诉行为,这是因为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也就无法就此立案。
b、信访办理行为。有很多遭遇征收拆迁的当事人对拆迁结果不满意都会尝试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如果对信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有时会希望直接起诉信访行为。然而因为这些行为没有强制力,不对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当然如果信访机关超期不答复,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仍然可以在法院立案。
(第三部分)为什么法院不受理本案?
1、争议焦点(1)不签补偿协议,可以强拆吗?
当然不可以!楹庭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本案中拆迁方在没有签协议的情况下强拆是违法的。
2、争议焦点(2)法院不受理这个案件是正确的吗?
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2018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在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政府有时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本案中,距离拆迁已经超过1年,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才没有受理本案。林家人提到的2年诉讼时效,是2000年出台的“旧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规定。所以说,楹庭建议拆迁户遇到强拆之后,要尽快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耽误宝贵的时间了!
楹庭提示您: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有些拆迁户会去信访,但信访不是法律途径,不管信访多久都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很多被拆迁人去信访耽误了时间,错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找律师,也做不了什么帮你!在实践中,无论找上级反映情况,去举报当地工作人员,到处走访,都不能实质解决问题,耽误的只是您的宝贵的维护权益的时间!在无法与征收拆迁方协商谈妥的情况下,请尽快联系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请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以免错过维权良机。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