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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 未来五年将供地10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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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19-05-21 | 阅读次数:

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微博消息,近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租金将参考周边住房租赁市场水平,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布局上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从今年起的5年里,北京将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

 

 

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 未来五年将供地1000公顷
 
 

 

 
 

 

导 读

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市下一阶段集体租赁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今年8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第一批在北京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而本次发布的《意见》对我市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选址条件、申报主体、运营模式及申报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意见》政策要点

1、明确基本原则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符合规划原则、市场对接原则、只租不售原则、维护农民权益原则。

2、严格项目准入条件

产业性质保障农民长远生计。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居住设计与配套,保障住户人居环境。

与市场对接,保障项目长远运营。

3、合理选取建设地点,促进职住平衡

在规划上,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配套上,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在布局上,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

在实施上,统筹考虑村庄整治、城乡一体化进程。

4、规范项目申报主体

主要包括三种申报主体:

原则上以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及用地等手续。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开发的,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主体,也可以成立的新企业为申报主体。

5、规范建设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主要包括四种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

市区住房保障专业运营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签约租赁的企业支付租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的预期收益,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获得金融资本的支持。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国有企业联合开发建设。但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成立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且应有保底分红。

6、完善规划布局及户型设计

居住设计,租赁住房用地按照城镇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配置必要的教育、医疗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市场化标准,房屋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7、规范租赁模式

租金: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

租期: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单次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承租人要求承租3年或以内的,出租机构不得拒绝。

与公租房的对接:集体租赁住房对接市场租户,鼓励趸租作为公租房房源,面向公租房备案家庭或人才配租。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筹集计划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专业化租赁运营。鼓励将集体租赁住房委托给专业化运营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提高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8、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试点实施方案审批。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市规划国土委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农村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合格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项目手续审批。申报单位应向规划国土、发展改革和建设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预审、规划、立项、用地等批准手续,其中可同步办理的审批手续应同步开展。

9、严格项目产权管理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集体租赁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以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合作成立的企业申报的,集体租赁住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新成立的企业所有。

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书。

权利证书应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出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10、严格住房建设监管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规划设计方案经专家审核。

建筑结构和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和建筑节能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

11、严格税费收缴管理

由市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国税部门针对房屋租赁行业特点,结合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依法征缴。

二、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租赁住房用地

2017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我市计划于2017年—2021年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平均每年供地任务量约200公顷。目前,市规划国土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前期用地工作,确保完成本年度土地供应任务。

我市启动1000公顷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要定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关于建立租购并举住房体系、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区域职住平衡等问题的重要途径。

1、有利于拓宽租赁住房的建设渠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主动成为城市建设的主体之一,增加集体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城市建设的途径,成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供地压力。

2、有利于促进集体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通过集中连片的形式开发建设,在建设类型、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等方面提前做好规划和计划,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有利于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用地规模化、集约化,解决城乡结合部土地低效利用、违法建设较多和管理无序等问题。

3、有利于促进集体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租赁物业,在政府监管下规范有序运作,使城乡结合部农村从无序收租的“瓦片经济”提升为规范合法、以租赁为主的“楼宇经济”,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产业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4、有利于农民实现改革试点的获得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取集体租赁住房的租金,获取长远、稳定的经营收益,让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丧失土地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实现集体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有利于农民实现更强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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