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认真准备环保督查有多重要?据悉,在2018年处罚案件18.6万件,出动200多个督查组。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公布,从2019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再用一年时间完成第二轮督察。2019年第二轮环保督查即将开始环保督查有多重要?2019年环保监察人员去企业检查这8个方面!
第一部分:环保监察执法要去企业检查,这8项必查!请企业做好准备!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楹庭认为也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4)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5)检查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6)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1)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3)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4)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1)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2)楹庭认为还包括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2019年第二轮环保督查即将开始,环保监察执法去企业检查8个方面
(二)、废气污染检查
废气污染检查主要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1)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3)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4、废气排放口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2)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4)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5、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楹庭认为这个检查项目比较常见。养殖场、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等需要注意这项检查。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3、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4、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3)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4)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1)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2)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1)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2)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1)专项行动将贯穿“五步法”(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要求,通过现场摸排核实,发现问题并分类处理;
(2)通过实施部级或省级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整治到位;
(3)通过对挂牌督办问题适时组织巡查回头看,对现场处置工作不力,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或未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的,视情况采取约谈、专项中央环保督察、追责问责等措施。
(八)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部分:2018年的第三批环保督察
1、在2018年的环保督查实施过程中,7省(市)针对9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917人。2018年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是2014年的4.8倍。
2、第三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至5月分别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7省(市)开展督察,并于2017年7月至8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9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依纪依法实施问责。其中天津市问责83人,其中厅级干部22人,处级干部52人;山西省问责117人,其中厅级干部22人,处级干部61人;辽宁省问责143人,其中厅级干部41人,处级干部63人;安徽省问责151人,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干部82人;福建省问责136人,其中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81人;湖南省问责167人,其中厅级干部28人,处级干部94人;贵州省问责120人,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51人。
3、问责对象主要包括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国有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住建、国土、水利、农业等多个部门均有所涉及。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