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拆〔2010〕19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现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阳光拆迁”,增强房屋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并加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结果公开的涵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下简称结果公开),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的公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二、结果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拆迁人制定结果公开方案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是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
凡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并向区县监察部门和拆迁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结果公开的方式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以查询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三)结果公开的释疑和纠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结果公开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予答复;对公开内容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结果公开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公信评议制度
拆迁基地应当建立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组成的拆迁评议小组,并可吸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推荐或选举的代表参加。拆迁评议小组对拆迁基地前期摸底调查、拆迁方案制定、结果公开执行、矛盾调处化解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评议结果也应当公开。
(二)接受审计监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做到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相一致。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对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结果公开专项检查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公开执行、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对结果公开执行情况好、居民认可度高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予以表彰。
(四)完善信访接待制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杜绝违法侵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对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的案件,在拆迁基地结果公开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信访终结制。
(五)深入推进信息化管理
市、区县房管局应当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等信息进行网上公开,接受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广电子文本协议,杜绝“阴阳合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逐步推进市、区县房管局与拆迁基地联网,实现“网上签约”。
(六)落实结果公开责任制
各区县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或区设拆迁协调推进机构)对实施结果公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区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结果公开全过程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区县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履行监察职能,保证结果公开顺利实行。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下列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屋拆迁负有领导、监管责任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及其社会关系,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涉结果公开执行,情节严重的;
(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拒不执行结果公开或违反结果公开有关要求,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三)拆迁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后果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查询使用);
(五) 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扰乱拆迁秩序或阻挠拆迁工作,情节严重的。
五、施行日期和适用解释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后新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必须全面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管拆〔2010〕19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监察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现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阳光拆迁”,增强房屋拆迁透明度和公信力,现就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并加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结果公开的涵义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下简称结果公开),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以及组成补偿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和操作过程的公开。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是指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以及其他补偿费用。
相关要素,是指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
操作过程,是指被拆除房屋权属调查、在册人口调查、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环节。
二、结果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拆迁人制定结果公开方案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是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
凡申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方案中增加实行结果公开的条款,包括实行结果公开的方式、内容等,报区县房管局审批,并向区县监察部门和拆迁基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结果公开的方式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以查询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三)结果公开的释疑和纠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结果公开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予答复;对公开内容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结果公开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公信评议制度
拆迁基地应当建立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组成的拆迁评议小组,并可吸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推荐或选举的代表参加。拆迁评议小组对拆迁基地前期摸底调查、拆迁方案制定、结果公开执行、矛盾调处化解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评议结果也应当公开。
(二)接受审计监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做到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相一致。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对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结果公开专项检查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公开执行、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对结果公开执行情况好、居民认可度高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予以表彰。
(四)完善信访接待制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杜绝违法侵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对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的案件,在拆迁基地结果公开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信访终结制。
(五)深入推进信息化管理
市、区县房管局应当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等信息进行网上公开,接受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广电子文本协议,杜绝“阴阳合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逐步推进市、区县房管局与拆迁基地联网,实现“网上签约”。
(六)落实结果公开责任制
各区县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或区设拆迁协调推进机构)对实施结果公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区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结果公开全过程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区县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履行监察职能,保证结果公开顺利实行。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区县房管局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下列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屋拆迁负有领导、监管责任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及其社会关系,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干涉结果公开执行,情节严重的;
(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拒不执行结果公开或违反结果公开有关要求,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三)拆迁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后果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将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查询使用);
(五) 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扰乱拆迁秩序或阻挠拆迁工作,情节严重的。
五、施行日期和适用解释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后新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必须全面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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