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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拿到了,地却用不了?问题将得以解决,《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重磅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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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6-06-18 | 阅读次数:

以前,有的企业拿到了采矿权,环评过了,安评也过了,设备都拉到山脚下了。结果卡在了最后一步:卡在了用地上。

这不是个例。但是,现在不同了,《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把采矿用地的范围画得清清楚楚:采掘面、堆场、厂房、尾矿库、选矿厂、生活区……说白了,你开的不是矿,是一个“微型产业园区”。

关于用地,有三条路。

第一条路:国有建设用地。 老路子,但现在是“门槛高到够不着”。矿山都在荒郊野外,城镇开发边界之外。新规要求边界外的建设必须纳入“扩展倍数”统筹核算——说白了,指标就那么多,排队等。

第二条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联营、入股、出让、出租都行。落地方面,全国层面还没正式放开,地方行政机关也在筹备想办法。再说了,跟一整个村集体谈联营,利益分配、决策流程、退出机制……开会讨论也需要花不少时间。

第三条路:临时用地。 这个听上去最灵活,政策也给开了个口子——只提到了“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能用。地下开采,没有提。采砂、采石、采粘土怎么办?而且每期不过五年,生态修复不达标就不批新地。大型露天矿总不能分期生产。

其实啊,“政策设计者的逻辑是‘既要保供矿,又要管得住’。

先别急着划走,下面这两个知识点,可能是你目前最该盯住的。

第一把钥匙:“以旧换新”指标。 你不是缺指标吗?政策允许把历史遗留的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出来的指标可以在省域内流转。说白了,买别人修好的“地票”来换你的新用地指标。这招很多企业还不知道,但已经有人悄悄在做了。

(图为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621号提案答复的函)

第二把钥匙:协议出让+规划松绑。 采矿用地不用走招拍挂,可以协议出让,避免了被炒地皮的人抢走。更关键的是,规划许可不再强制要求编详细规划,用“论证方案”就能替代——审批链条砍掉了一大截。

这里还要额外说一下,真正的大坑,其实不是新地。

最让矿山企业睡不着觉的,其实是历史遗留问题:那些已经干了十几年的老矿,当初手续不全,现在成了“合法采矿权人、非法占地者”。需要尽快找相关部门补办用地手续,如果不补办?可能会面临停产、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有省份开始试点“矿山用地合规路径认定”了。

最后说一句: 矿业用地,用什么样的地更适合你,取决于你的矿种、区位和存量用地情况。别盲目跟风,也别坐等着。先把自家的“家底”盘一盘——有没有可复垦的老用地?如何跟村集体谈判用地的问题?有没有可能走战略矿产认定?多研究政策,合规稳健经营。

矿还在,路总会有的。但先走对第一步。


以下是自然资源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关于矿业用地领导的讲话

问:矿山项目落地建设,离不开用地方面的配套支撑。请问《条例》在统筹做好矿业开发与用地管理衔接、完善用地保障机制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措施?谢谢!

2026-06-15 16:49

答:感谢您的提问。《条例》在新矿法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矿业用地的内涵、土地供应方式、临时用地操作规则、复垦修复验收要求等,为完善矿业用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方面,明确矿业用地的具体范围,为矿业用地管理打牢基础。结合矿业用地功能分区和实际特点,《条例》明确提出矿业用地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其中,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包括勘查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满足勘查作业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开采用地包括采掘矿产资源等采矿作业使用的土地,以及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使用的土地。此外,《条例》还提出,编制开采方案应对空间使用作出安排,推动矿山企业提前将矿产资源开采用地上图落位,进一步加强矿、地融合,深化“净矿出让”,缩短整体审批周期。

另一方面,分类保障矿业用地需求,多途径服务采矿项目落地。一是提出差异化土地供应路径,健全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针对已依法取得矿业权的经营主体,其采矿项目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针对能源类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可根据2025年新修订实施的《划拨用地目录》,通过划拨方式供应;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我部正在研究制定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政策文件,鼓励市场主体按照程序,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采矿产资源。此外,我部鼓励地方探索完善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模式,支持将采矿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组合供应、同步配置。二是明确临时使用土地规定,强化了土地复垦要求。《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使用土地的方式、期限、土地复垦、联动审批等要求,明确勘查矿产资源和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分期、分区进行审批,每期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累计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的矿业权人未按要求复垦,以及矿业权人未按照要求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强化耕地保护,维护群众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落实《条例》有关要求,持续完善与勘查开采环节相匹配的矿业用地政策,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业用地全链条和差别化管理,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用地需求。

(内容来自:自然资源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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