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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毁林:林业局以无标准拒赔,法院判决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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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楹庭律师团 | 更新时间:2026-05-09 | 阅读次数:

【案件要点】

马某某合法取得的林权林地内,红松与大榛子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某市林业局虽确认损害事实,却以地方补偿办法未明确经济林损失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马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获合理补偿。楹庭律师指出,此类案件核心在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补偿职责,而非简单以“无细则”推诿。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的损失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吉林省相关办法规定的“其他财产损失”,在法定补偿范围内。尽管具体计算标准缺失,但法规允许经上级核准后予以补偿。林业局仅以无专门标准为由拒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责令林业局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负有法定补偿义务,该义务不可因缺乏具体操作标准而免除。裁判结果确立了清晰指引: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履职,通过上级核准等途径解决补偿问题,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的平衡。

 

马某某诉某市林业局行政补偿案

简要案情

马某某已取得林权证的某村92、93林班栽植的红松、大榛子遭野生动物啃食受损。某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勘察后出具现场勘查表,确认是有蹄类动物损毁相关经济作物。马某某提交补偿申请后,某市林业局出具补偿认定表,依据《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林地内经济林、苗木损害原则上不予补偿为由,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马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林业局不予补偿的决定,并判令其对涉案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裁判结果

马某某于2018年完成林权证变更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其林地内经济林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损失”,符合补偿范围。尽管吉林省补偿办法未列明该类损失的补偿金计算方式,但规定其他情形可经上级核准确认后补偿。马某某依法享有补偿申请权。某市林业局对野生动物致害事实无异议,仅以无专门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不予补偿决定,并责令某市林业局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

从生态保护与行政权责相统一的法治原则出发,行政机关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法定补偿职责。该职责由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可自由裁量的选择性义务。本案明确行政机关仅以无具体补偿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补偿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对类案裁判尺度确立了清晰指引,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野生动物保护与民生权益保障的兼顾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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