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如果因拆违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能够提供哪些司法保护与救济?
第一、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被拆迁人怎么办?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
2、被拆迁人: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上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销上述决定或确认违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决。
4、司法实践:司法审查中认定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时,要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
第二、进行强制拆除之前,被拆迁人怎么办?
1、行政机关: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被拆迁人: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楹庭拆迁团发现,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外化效果,例如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该部门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政府为共同被告。
4、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判断强制执行决定的定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符合违法建筑构成及是否按要求经过法定的责成、催告程序等,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三、强制拆除之后,怎样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施强拆以后。
2、被拆迁人: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司法实践: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没有采取适当的动产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情形,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楹庭拆迁团了解到,当事人原则上只能针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常,直接实施的行政机关或者以自身名义委托他人实施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者行政赔偿判决等。
楹庭提示您:很多当事人也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有些人怕花钱,或者认为事情简单,自己可以做,就花点钱请熟人写个复议申请书(起诉状),或者直接自己写。然后去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由于走法律程序是一件非常专业的工作,不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不懂行政案件和征地拆迁的民事刑事律师、做征地拆迁成功案例少的律师可以胜任的。拆迁非小事,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一个程序只能走一次,不可以重复诉讼。请谨慎对待您的案子,如果是企业案子,要向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企业拆迁腾退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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